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导语】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分处两国,相距遥远,在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过程中,涉及许多问题,为此,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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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将此规则修订为2l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进行过多次修订。在进入2l世纪之际,国际商会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对实行60多年的《通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则》的公布和实施,使《通则》更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实践,这不仅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法律的完善,而且起到了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作用,标志着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9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 年通则》),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发布生效。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 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保运通提醒: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在一笔出口或进口贸易中,通过使用贸易术语,即明确买卖双方在手续、费用和风险方面的责任划分,以促进交易的达成。